事项名称
公司变更登记
办理机构
新设立公司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500万元)的,在市工商局登记窗口办理;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在拟设公司住所所在区工商分局登记窗口办理;已设立公司办理变更及注销登记的,在其档案所在的登记机关办理。
办理地址省局、市局及分局、县(市)局登记窗口
办理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三)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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