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是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没有强制出庭的规定。鉴定人出庭是对鉴定意见的科学价值及证据价值的审查和判断的一种方式,有利于审判方、公诉方、辩护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客观公正认知鉴定意见,还原案件事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鉴定人出庭作证内容
鉴定人出庭是解答当事人、被告人、法官等对意见疑问和异议的,但专家认为可以参照荷兰的制度,应回答至少一下问题:
(1)解释使用的司法鉴定方法;(2)使用方法的可信度的多少;(3)证明使用方法得出结果的可信赖程度(4)司法鉴定人有没有足够的能力做这个司法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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