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是什么?
构成医用产品缺陷损害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也就是说,不论医疗机构对其使用的医用产品缺陷的产生有无过错,都要向因此受到损害的患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不能以缺陷并非因其产生而主张免除该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但过错推定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情况下,确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当査证是否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诊疗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在证明责任上,实行一般的举证责任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四个要件均须由受害患者举证无过错责任,仅仅是患方不需要承担过错要件的举证,但是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因果关系仍然需要患方对此进行举证。
二、医疗损害纠纷发生后怎么解决?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发生医疗纠纷的处理办法有:
1、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双方以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并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2、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并申请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3、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情况,当事人应当提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搜集相关证据,如院方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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