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在法定条件下是能单方解除的,具体情形有:
1、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
3、法定其他情形的合同等。
物业服务合同能够采用口头形式吗
物业服务合同通常不能够采用口头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写明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维修资金、服务用房、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但是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可以视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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