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采购法对中标后放弃中标怎么办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当中标人选择放弃中标项目时,处理方式需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1.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选择重新进行招标以确保标的项目得以顺利进行。
2.对于中标人弃标的行为,招标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3.若中标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而弃标,则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若中标人选择弃标,招标人应综合考虑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妥善处理。
在政府采购法下,无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1.中标单位在中标或成交后,若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面临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并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2.若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3.若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中标人还需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若未提交履约保证金,则须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标后不开工处理
当中标人中标后迟迟不开工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首先根据合同条款和协议约定进行协商。
1.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审批的开工报告时间进场开工,并督促其尽快开始施工。
2.若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延迟开工,经监理催促依然不进场开工,建设单位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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