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弄清楚管辖部门,防止申请错误,拖延时间。
(二)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签署,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发生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情形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交原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证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作为申请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关系的证明文件,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收缴《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副本,个体工商户印章留取印模后当面销毁。
(五)申请材料审查后,应根据登记程序的要求,分别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
(六)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注销注意事项
1、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的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如果企业不正常注销的话,第二年不年检会被视为自动注销。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可能在3年内无法使用自己的名字再注册公司。
2、债权人通知及公告注意事项: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建议保留送达回执及载明公告内容的报纸。
3、合法安置劳动者:注销公司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及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具体情况视合同内容及劳动者实际情况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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