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解除诟病更进一步
相较于《说明》,《规范》将领导机构升级了,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改为省(区、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参与机构也扩充了,增加了财政、工信委(经委)、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这是公立医院改革、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必然要求,因为改革和制度的实施都要大量投入,没有财政、医保等部门的参与是不行的;此外,医保机构作为患者医疗服务的团购者,具备参加招标的天然属性。另一个大的变化是主导部门变了,由中纪委及各级纠风办主导改为卫生行政部门主导。
招标运行近10年,可是仍然被诟病过于注重价格、对质量重视不够、地方保护等,这或许是本次招标管理易主的重要原因。这些改变对于解决招标的历史陈诟更进了一步。
2.有利于秉公执法
之前的文件并没有明确招标机构的性质,对于其开支,只表示财政上积极支持,可以全额补助。《规范》中则表述为招标机构是全额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这样,招标机构的性质明确,地位提升,对其秉公执法、廉洁工作或有好处。
3.质量得到重视
《规范》进一步重视药品质量评判,并列出具体办法,将药品分为三类。第一类别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单独定价药品、原研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的专利药品;获得与质量相关的国家级奖项的药品(仅限于3年内获得的奖项);属于国家保密处方的中成药。第二类别为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国医药统计年报》排名靠前的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第三类别为通过GMP认证的其他药品(包括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各类药品体现价格梯度。而对于综合评价原则规定为:
(1)质量要素权重一般不应低于总分的50%;
(2)价格要素权重一般不低于质量要素权重30%;
(3)服务和信誉要素权重占总分权重的35%。笔者认为,这样的药品分类办法和综合评价原则是科学的,在一定程度上重视了药品质量,也有助于行业集中度的加强。但也有问题,就是处于同一类别的药品,如何区别其质量,仍然是一个难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可能又会落到唯低价是举的窠臼。
4.明确反对地方保护
《意见》、《说明》都没有提到地方保护的问题,《规范》则要求:政府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利用集中采购牟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任何地区或者部门不得限制、排斥本行政区外的企业参与集中采购,不得对本行政区的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照顾或者保护。坚决反对各种形式地方保护主义。相对于之前的文件,《规范》作出了明确的反对地方保护的要求。可是具体如何落实这些要求,还要看各省的行动。在以GDP为主的政府考核体系中,药品招标的主体仍然是各省,各省如何才能彻底不偏袒本地企业,仍然是一个现实的问题。这个问题根在政府考核体系,似乎是《规范》所不能解决的。当然,无论如何,今后各省起码不会制定明目张胆的地方保护主义的招标条款。
5.两票制期待成功范本
三份文件关于两票制的描述基本一致,由此也产生了疑问——两票制自广东试点遭遇挫折之后,2009年《意见》作为国家文件又正式提出以来,至今已经有一年多,尚未有成功范本,除了福建再次尝试,各省均未采取行动,《规范》再次提出,各地对国家文件的规定不应熟视无睹。
6.招标降价的同时保护创新
之前的文件中都没有提到保护创新的问题,《规范》进步了:同种药品在确定价格时,应充分考虑药品的创新程度,包括制剂创新和生产工艺创新。制剂创新和生产工艺创新的药品应与普通药品的价格形成梯度,梯度的大小原则上按国家发改委规定执行。存在多种创新的,按创新程度最高的标准计算。这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差比价、药品定价一刀切的弊端,使得企业创新的投入最终将在药品价格中得到体现,收益有了一定的保障。鼓励创新是我国国策,招标通过价格政策鼓励创新,是难能可贵的。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