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家暴案件被判精神赔偿
时间:2023-07-02 19:52:45 20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因为家庭琐事,白某经常殴打、虐待妻子崔某。三八节“前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审结此案,依法判决解除原告白某(男,37岁)与被告崔某(32岁)婚姻关系,原告白某赔偿被告崔某精神损失费一万元,并依据有利于无过错方被告崔某的原则对双方财产进行分割,维护了被告崔某的合法权益。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后,原告带一女(12岁),被告带一女(12岁),共同生活。婚后由于原告有酗酒习性,经常酒后因琐事殴打被告,并经常在枕头下放置管制刀具,被告生活在恐惧之中。1998年原告因琐事将被告打得鼻青脸肿,又将被告绑起来打,并对被告进行人身摧残,直至第二天早晨才将被告放开。在此之后,原告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从未间断。

2004年6月29日晚,原告乘其女及被告不在家之机,对被告之女实施不轨行为。2004年10月3日原告将共同居住的房屋换锁,使被告有家不能归,只好寄宿在姐姐家里。但原告经常到被告姐姐家去骚扰,并将被告骑的自行车砸坏卖掉,还把被告的12双鞋和7件衣服用刀割坏,扔到被告姐姐所住楼下。至今被告与女儿无法回家居住。

法院认为,原告婚后不尊重对方,对被告实施残酷家庭暴力,并对被告母女造成人身侵害,严重践踏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由于原告的过错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使婚姻没有存续的必要,应予解除。离婚后,对双方财产,应依据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及照顾无过错方之原则予以分割。原告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对被告实施人格侮辱、毁坏被告个人用品及物品之行为,对被告构成精神损害,应给予精神赔偿,故作出上述判决。

丈夫家庭暴力离婚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侵害对象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下面是司法实践中运用的一些原则: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家庭暴力离婚赔偿,在二审时提出来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家庭暴力离婚赔偿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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