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需具备诸多前提条件,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原告必须与所涉案件具有直接利益关联性;
其次,必须要求确定的被告作为纠纷的责任方;
再者,原告在起诉状中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及相关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
最后,所涉及的争议事项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并由其行使管辖权。
若欠款未偿还的情形符合以上所有条件,即原告与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认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了侵犯,并且该问题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畴之内,那么原告有权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是否采取诉讼手段解决问题则完全取决于原告个人的意愿和判断。
如果原告选择放弃诉讼,转而寻求其他方式解决债务纠纷,例如通过协商或调解等非诉讼途径,同样也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因此,欠款未偿还却不选择诉讼并非不可行,但最终是否提起诉讼仍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原告的个人意愿进行综合考虑和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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