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标准、基金管理、基金调剂等内容在内的整个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体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方式。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一种较高层次的管理方式,是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是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初级阶段。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标志是:
(1)统一制度。即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帮工、城镇私营企业主,均应参加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统一标准。即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确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职工和帮工,都按照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不同所有制、不同用工形式的劳动者,按照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确定的项目与计发办法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统一管理。即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并达到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垂直管理。
(4)统一调剂管理基金。即建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地、市、县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养老保险待遇后,结余基金除按规定留存外,其余应上缴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纳人财政专户管理。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对各地、市、县的基金调剂。《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等文件中,均提出要加快实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国家也一直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在推进,但一直发展缓慢。2012年8月发布的《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公告》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17个省尚未完全达到省级统筹的‘六统一’标准。综上所述,每个地区都有各自负责的区域养老保险的平衡,剩余的会根据该统筹区来进行支配和使用的,如果有缺口的会由该地政府和财政来进行填充,而个人的养老金缴费年限越长或者金额越多的,领取到的养老金也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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