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贪污罪的数额认定?
确定贪污罪的标准是:1。较重情节: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情节如下:(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特护、扶贫、移民、救助、防疫、社会捐赠等具体财物;(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受到党的纪律和行政处分的;(三)因故意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用于非法活动的赃款、赃物;(五)拒不说出赃款、赃物下落或者拒不配合追回工作,致使无法追回的;(六)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如果贿赂的金额超过10000元,不到30000元,一个指定的情况下在前款的段落2到6或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其他“情节严重”被判处三年徒刑或依法拘留和罚款:(1)为多个贿赂;(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
2.
情节严重的: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有前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受贿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有前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3、情节特别严重的:贪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有前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受贿金额在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其中一种情况。法律依据: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几个有关问题在处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腐败和贿赂[2020]9号第一条贪污或受贿超过30000元,不到200000元的“大量”第383条第一款规定的刑法被判处三年监禁或依法拘留和罚款。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
(二)因贪污、贿赂、贪污公款受到党的纪律和行政处分的;(三)故意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将赃款用于违法活动的;(五)拒不说出赃款、赃物下落或者不配合追回工作,无法追回的;(六)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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