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养手续怎么才能办到呢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需办理以下收养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1、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四)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二、异地收养手续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异地收养手续的办理流程如下:
1、确认合法收养资格。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需收养子女,经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收养,否则为非法收养。
2、收养子女需准备材料:
(1)审批表一式两份;
(2)单位(或社区)婚育证明,且负责人签名;
(3))男女双方申请;
(4)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
(5)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
(6)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3、在异地收养孩子的,可到收养人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申请办理。
三、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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