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真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时间:2023-06-07 08:00:55 1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近年来,在江阴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逐渐增多,特别是家庭婚姻案件,有近三分之一由家庭暴力所引起。因此,该院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做到:

(1)在举证责任和证据采信上采取特殊保护政策。针对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带来的取证、认定困难,在原告提供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有截然不同的说法。在一般情况下,采信受害人的陈述。因为一般情况下,很少有人愿意冒着被人耻笑的风险,捏造自己被配偶殴打、凌辱的事实。另外,以下书证、证人证言均可作为家庭暴力认定的依据:加害人的悔过、保证;未成年子女的证言;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家庭暴力问题专家的评估报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相关的记录与证明;公安机关的接警或出警记录。

(2)在案件实体审理上采取特殊保护政策。一是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充分考虑家庭暴力因素,在财产分割时适当照顾受害人。二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酌情予以支持。三是考虑到家庭暴力行为的习惯性特点,如果双方对由谁直接抚养子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未成年子女原则上由受害人直接抚养。四是如果加害人有在未成年子女面前诋毁、恐吓或殴打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受害人;利用探视权继续控制受害人和对受害人进行跟踪、骚扰、威胁;利用探视权继续对受害人或未成年子女施暴等情形之一的,经受害人提出申请,法院将中止加害人的子女探视权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时,综合考虑是否为家庭共同利益所负。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作出合理解释,相对方对此享有抗辩权。同时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相结合,确保妇女权益的实现。针对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相对不够强,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特点,江阴法院及时纠正少数审判人员片面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的观念,明确对于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力收集的证据,如当事人以外第三人持有的证据、当事人不能收集到的与家庭财产数量以及配偶一方隐匿、转移家庭财产行为有关的证据、当事人所举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专门性鉴定结论等,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并交双方当事人质证,以体现法院审判实质意义上的真实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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