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监视居住分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构决定,并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构执行。
监视居住不是刑罚,监视居住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执行机构批准,不能离开被揭示的住所,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构负责执行,会限制被监视人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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