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6-07 20:10:20 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的意见》(工商市字[2005]第172号)及《关于做好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7]70号)文件精神,规范品牌汽车销售,加强对汽车市场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良好的汽车市场经营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汽车市场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执法意识,提升监管能力

经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从2006年起,所有自产汽车产品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汽车销售商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汽车经营活动”。加强汽车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汽车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的意见》(工商市字[2005]第172号)及《关于做好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7]70号)文件精神,对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概念、设立的程序、条件及其行为规范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汽车具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两重性,是事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商品。近年来,随着汽车消费的快速增长,汽车、二手车销售,及其相关的服务行业,始终是社会经济活动的热点,同时也是消费者申诉和投诉的重点领域。汽车市场中强买强卖、欺诈销售、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实行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调整和规范二手车流通渠道,是构建我国现代化汽车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促进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先进的营销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加强汽车经营监督管理,规范汽车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范主体资格,准确掌握品牌汽车销售备案审核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

实行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汽车市场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品牌汽车经营企业备案审核工作必须坚持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原则。书面审查主要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查企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备案内容的条件和要求;实地核查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的真实性以及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品牌汽车销售备案审核的程序和要求是:

首先,凡拟在我省境内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企业,均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暂时核准为“汽车销售(九座以上(含九座)乘用车除外)。在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后,由汽车供应商将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其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两级审核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并通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公布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对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统一核定为取得授权的“某某品牌汽车销售”。

第三,品牌汽车经销商,包括二级经销商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汽车连锁经营企业,均须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批准并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备案后,方可从事品牌汽车经营活动。

对未经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公布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非法人分支机构,各级工商局不得擅自办理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公布的内容核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三、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关于二手车市场的设立

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二手车市场的设立,开办者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开办方应建立和完善索证索票制度,公示、承诺制度,投诉赔偿制度,通过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如保证金制度),杜绝走私车、非法拼装车、盗抢车上市销售。

(二)、关于二手车销售企业、拍卖公司、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注册登记

1.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有相应的资金、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并能提供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二手车销售”。

2.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含外商投资企业拍卖二手车)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3.二手车经纪机构是指从事二手车相关经纪服务的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二手车经纪服务”。

4.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5.外商投资设立、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应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三)、关于二手车企业的经营行为监管

1.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二手车合同示范文本,统一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二手车买卖合同》。

2.二手车销售企业、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市场内的二手车销售企业和经纪机构销售的二手车,由负责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开二手车交易发票,受税务部门委托代国家征收税款。

3.对国家禁止经销、买卖和拍卖的车辆要加强监管,严厉查处。

四、加强教育培训,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针对我省品牌汽车销售市场的实际状况,一是加强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分层、分批多种形式培训,使品牌汽车经营企业做到依法依规经营。二是通过举办董事长、总经理、部门经理、营销人员培训班和建立青海省品牌汽车经营企业董事长联席会议制度,逐步形成一套汽车市场监管的有效制度和措施,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保护守法依法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造良好的经营秩序。三是加大工商干部执法培训力度,通过执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汽车摩托车下乡有关政策、法规,增强执法意识,提高监管能力,使执法人员能够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提高执法能力,树立执法权威。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品牌汽车销售企业监管和规范工作。各地工商机关接此通知后,要组织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彻底清理不符合要求和规范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保证市场经营主体合法,对未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备案的品牌汽车一次性经营、连锁经营企业及展(销)示厅企业经营形式予以规范和清理,维护汽车市场良好的经营秩序。整治情况于2009年12月30日前书面上报省局市场处。

(二)、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在年底前对品牌汽车销售市场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取缔、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欺诈消费者、恶性竞争等违法行为。加大办案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在品牌汽车销售市场进行规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市场处汇报,以便能够得到及时解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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