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应包括哪些内容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二、订立遗嘱应该注意什么
订立遗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精神正常;必须能够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有些老年人年事已高,不能准确判决自己的决定时,所立遗嘱很容易出现问题。
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5种遗嘱中,除公证遗嘱外,其他遗嘱都需要经过确认程序才能生效。特别是“口头遗嘱”,必须是父母在紧急情况下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作证才有效。
遗嘱内容经常出现的错误包括:处分其他人的财产、剥夺继承人中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等。公民在订立遗嘱时,应明确指出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及分割方法,表述方式应当具体可行,内容要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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