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果存在任何过错行为,则由有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应当根据各自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来分配责任。
(2)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者、行人间的交通事故处理方式,当非机动车驾驶者和行人均无任何过错时,责任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来承担;但若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者、行人有过错的话,应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地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若机动车一方无任何过错,则需承担最高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实际上系由于非机动车驾驶者、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而导致的,那么机动车一方将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因此,针对电动车闯红灯并撞击小轿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电动车驾驶员可能需要对整个事故负全责或者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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