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既然房屋过户前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那么房屋买卖双方就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2、若房屋所有权人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又以产权未过户要求解除合同,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有损交易的安全,不应予以支持,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3、合同的解除应有约定的或者法定的事由,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则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
(1)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否则,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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