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查包括实地勘查、调查访问和资料整理三个方面:
实地勘查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划定勘查范围(包括发生犯罪事件的地点和遗留有怀疑与犯罪事件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处所)和确定勘查顺序。勘查可以沿着犯罪分子进出现场的路线进行,也可以由中心向外围或者由外围向中心进行,有时还可以分片分段进行,或者沿着地形、地物界线进行。
确定勘查范围和勘查顺序后,应进行现场照相。先拍方位照片、全貌照片,然后随着勘查工作的开展,再拍中心照片和细目照片(见刑事照相)。
实地勘查采取静的勘查和动的勘查两种方式。静的勘查是观察现场上由于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变化情况,观察各种物体和痕迹所处的位置、状态及其相互关系,但不得触及任何物体、痕迹或改变其位置。动的勘查是在不破坏痕迹的原则下,对怀疑与事件有关的痕迹或物品逐个进行勘验和检查,必要时可以翻转移动物品,也可以放在不同的光照角度下进行观察,或者采用各种技术方法进一步发现痕迹和细微物证,以研究各个痕迹形成的原因和各种物证的状态,以及它们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在动的勘查过程中,对有证据价值的痕迹、物品必须进行比例照相,并把痕迹、物品在周围环境中的位置拍摄下来。静的勘查和动的勘查是勘查每个或每一组痕迹、物品时互相联系的先后两个步骤,不是对整个现场进行勘查的两个截然分开的阶段。
二、概述
对发生犯罪事件的场所以及遗留有痕迹、物品的处所进行的勘验,包括当场对事主以及有关群众进行的调查访问。通过对犯罪现场的勘查,可以了解犯罪行为在客观环境中造成的种种变化,并据以对犯罪事件的有关情况作出初步判断,为侦查工作提供一定的客观依据。现场勘查是刑事案件侦查的起点和基础,是获取案件线索和证据的丰富源泉。犯罪行为的实施必然和一定的时间、一定的地点、一定的人和物发生联系,所有这一切,都可能在犯罪现场上得到这样或那样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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