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保险并不会针对所有的门诊记录予以拒赔处理。仅限于被保险人在就诊过程中的医疗记录显示其患有重大疾病或者严重慢性病症如高血压、冠心病或肿瘤等,且在购买该项保险产品时未向保险公司进行全面真实的健康状况报告,重疾险就有可能因患者的门诊记录而采取拒赔措施。然而,对于一些常见疾病例如感冒,若经过检查其身体表现基本正常,且病情能够快速康复,即使在此期间未能对病情进行如实告知,重疾险也不会因此而拒绝赔偿。为了避免在理赔环节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在购买重疾保险时,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向保险公司披露自身的健康状况。无论保险公司提出何种疑问,均应给予诚实、准确的答复。唯有如此,方能确保在遭遇重大疾病风险时能够顺利地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补偿。倘若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故意隐瞒自身的疾病状况,而这些病情又在后续的门诊记录中被查实,那么保险公司有权依据相关规定选择拒绝理赔。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第二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重大过失情况下,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与保险事故没有重大影响,保险人虽有权解除合同,但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保险人当然应当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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