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条件:股东派生诉讼的要件有哪些
股东直接诉讼构成要件
(一)股东直接诉讼的动因股东基于股东身份享有股东权。现代社会,任何一种实体权利的实现,为遭受直接损失时,当然有权提起直接诉讼来追究该董事的责任。至于原告的股东权利是否实际受到直接的损害,应在实体审理中解决,不应作为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障碍。
(二)股东直接诉讼的适格当事人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告首先必须是股东。只有通过出资行为取得股东身份,才存在股东权益受到公司及公司管理层不当侵害的可能。其次要讨论的就是什么样的股东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涉及股东人数、持股时间、持股比例等问题。鉴于我国中小股东权益量受侵犯的实际情况,且直接诉讼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不应对其设置过多的障碍,故股东直接诉权应为单独股东权,且只要权利受到侵害时具有股东身份即可。于股东直接诉讼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要在所有者(股东)和经营者(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之间形成制衡,其重点防范的是管理层权利的滥用和信义义务的违反,故被告应当限定在公司内部,主要是指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对于董事、监事,经理的个人行为侵害股东权益的,应以其个人为被告。值得讨论的是对于董事、监事、经理利用公司机关形成决议而侵害股东权益的,应以公司为被告,还是以董事、监事、经理为被告。通常情况下,公司机关的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但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是公司利益,所以当董事、监事、经理利用公司机关做出的行为实质上违背了公司利益、侵害了股东权益,则应当突破公司法人人格的限制,直接以董事、监事、经理为被告。因为公司毕竟是拟制的法律人格,如果仅让公司承担责任,对于控制和利用管理权的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往往是利大于弊。
(三)股东直接诉讼的法律后果股东直接诉讼的实质是为股东提供的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其法律后果主要指胜诉方可享有的利益和败诉方应承担的责任。如前所述,股东对董事提起直接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除应满足股东直接诉讼的基本要件外,还应当举证证明侵害行为的存在及实际的损害。
二、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主要事实基础
第一种情形是公司高管层损害股东质询权,并对公司利益构成侵害的,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因此,如果公司前述管理层人员拒绝履行接受质询的义务或者在质询中所答复的内容构成对股东的隐瞒、欺诈等一切不诚信行为且构成对公司利益侵害的,股东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第二种情形是公司高管层损害公司监事会或监事职权,并构成对公司利益侵害的,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应当说,监事会及监事的职权来自股东或股东会的授权,其归根结底是股东权利的体现。如果损害了监督权,则必然损害股东权利并进而构成对公司权利的侵害。
第三种情形是存在第三方侵害公司权利而公司治理机关怠于维护公司利益的,则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公司法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法定程序条件的股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是什么
股东具备了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等于股东在公司遭受不当行为侵害时可立即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诉讼。公司法的一条基本理念是公司具有独立于股东的法律人格。因此公司一旦受到损害,就应由公司决定是否及如何追究侵害人的责任。只有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其诉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时,才允许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原告股东必须在诉前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有类似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起诉讼。只有前述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许多国家及地区的法律都对股东的派生诉讼规定了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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