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赔付的钱找谁要
首先需明确的是,对于那些对事故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驾驶员,恰好该名驾驶员又是车辆所有权的拥有者,那么赔偿的责任便自然落到其自身肩上了。
其次,当驾驶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且被判定为付有交通事故责任时,其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亦须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换言之,当驾驶员在执行机动车所有者所交付的交通运输任务时,如果因为违规操作而导致事故发生,那么驾驶员通常仅需负担可能产生的刑事法律责任或者行政处罚,并不需要承担经济方面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道路交通事故确实是由于驾驶员自身的违章驾驶行为引发,鉴于违章行为的违法性质及其主观恶性,因此,相关规定赋予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车辆所有人在进行损失赔偿之后,有权向驾驶员追索所支付的部分或者缴纳的全部费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包括以下主体:
一、一般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为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
二、如果车辆的驾驶人与所有人不是同一人时,存在以下情况的,车辆所有人也是赔偿主体:
(一)雇佣司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
(二)借用、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车辆所有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三)肇事司机是在执行单位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三、如果是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的,则被挂靠人也是赔偿主体。
四、如果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则转让也是赔偿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赔付的钱找谁要”,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七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n(一)不得醉酒驾驭;\n(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n(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n(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n(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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