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征收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大体如下:
(1)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必须是国有土地,但乡镇村公共设施、村民建设住宅除外);
(2)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4)发布征地公告;
(5)进行安置补偿(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并会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区域公告,听取意见,对有争议的事项,由县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二、土地征收的法定权限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基本农田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权限为:
(1)基本农田以外不超过35公顷的耕地;
(2)不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述土地征收后,应报国务院备案。
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征收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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