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大规模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颇为错综复杂,其中涉及到家庭环境之恶化、学校教育资源的匮乏、社会环境中的不良风气熏陶、以及个体在青春期阶段心理上尚未达到完全成熟与自我控制能力薄弱等多重因素。
在此基础之上,对这些未成年罪犯进行适当的量刑处理,有必要全面综合地权衡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所造成的实际社会危害以及未成年人的生理年龄等各方面因素以做出合理公正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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