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期的土地使用税应该归入哪个科目?
在建设期土地使用税计入在建工程,完工时一并转固。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由建造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物资成本、人工成本、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所以筹建期间的固定资产应记入在建工程。等完成后发生的土地使用税记入管理费用。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是什么时候?
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每半年缴纳一次,上半年税款在四月份缴纳,下半年税款在十月份缴纳。税额较小的纳税人可在四月份一次缴纳全年税款。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自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次月起计算缴纳;纳税人新占耕地,应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满一年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应按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可以缓交,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免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地方税务局依照规定程序审批,方可给予适当的减税、免税照顾:
1、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2、企业内部荒山、林地、沼泽、湖泊等占地面积较大税收负担较重量,纳税确有困难的;
3、全厂关闭、停产半年以上,纳税确有困难的;
4、新建企业处于建设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纳税确有困难的;
5、经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6、企业内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防范用地;
7、列入市政府搬迁改造计划的单位新占用土地;
8、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9、其他按照国家、省和大连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应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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