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有什么要求吗现在
刑事拘留乃是公安部门及人民检察院针对涉嫌犯下刑事罪行的人士所采取的一项临时性且限制自由的强制性措施。该措施依据的确凿证据或者紧急状况而实施,旨在确保刑事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具体而言,实施条件需满足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必须具备充分证据来证明被拘留者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
其次,必须考虑到被拘留者可能会逃避侦查或审判,甚至干扰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最后,拘留决定需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并且应当在24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或工作单位。
此外,拘留期限通常不得超过14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7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有两个月吗
在中国境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拘留者羁押的最短期限为三个自然日,而最长的羁押期则为三十七个自然日。在这期间,公安机关会依法将案件提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捕,而检察机关也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便可继续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其调查期限通常为两个月。
然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的审查批捕时间可能会被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作为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针对涉嫌犯罪人员采取的暂时性强制措施,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流程能够顺利展开。实行这一举措需要具备准确无误的证据,以防范嫌疑人逃脱侦查或者扰乱司法程序。在实施时,必须得到县级及以上级别公安机关负责同志的批准,并且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相关信息通知到嫌疑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通常情况下,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4日;但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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