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示,公积金贷款中,贷款本息结清前,提取还贷人需终止委托的,可办理终止委托,但在终止委托的后一年内不得就该住房贷款再次办理提取还贷委托。办理终止委托时,提取还贷人应与原贷款银行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终止书》,终止委托自办理后次日生效。
提取还贷委托期内,提取还贷人发生变更(主贷人除外),或者变更提取还贷方式,可向原贷款银行提出办理变更委托的申请,并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变更书》。委托变更自办理后次日生效。
提取还贷的变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委托人的增加
(2)委托人的减少
(3)提取还贷方式的变更。
注:变更时,委托人均须带好以下凭证借款合同、身份证(或社保卡)、户口簿、原《委托书》,每次办理提取还贷方式的变更必须在原委托满一年以后,委托人的增减不受此限。
所以,委托书在提取还贷委托期内,是可以做出变更的。
全文37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