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委托怎样按月提取
时间:2023-05-05 14:53:37 4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赣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委托按月提取怎么办呢?根据赣州市《关于对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文件有关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采取分阶段在赣州全市范围内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具体事项如下:

一、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办理范围

凡在赣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能按月及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配偶。

二、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借款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公积金办事处申请(配偶需提取的,应同时申请)→办事处受理→办事处审核办结

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所有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还款银行卡(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3、婚前贷款的,婚后增加配偶委托按月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取额度

委托按月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已支付的正常还款本息总额;

对2015年7月1日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签订《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委托按月提取协议》(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协议)时,可以办理一次按年提取,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12个月)实际已支付的正常还款本息总额。

四、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原则

1、借款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公积金办事处申请办理提取,即:借款人不在缴存地贷款的,借款人申请委托按月提取需向公积金缴存地公积金办事处提出申请,并与该办事处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方可办理。

2、缴存职工因工作变动,住房公积金需办理转移的,如在本县(市)内办理转移手续的,原《委托按月提取协议》继续执行,缴存职工无需另行申请;跨县(市)转移的,原《委托按月提取协议》自然终止,缴存职工若要继续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的,需向公积金缴存地办事处重新申请。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不在同一县(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的委托人先后顺序办理提取。

4、委托方某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00元的,将暂停该委托人当月提取业务,其他委托人的提取不受影响。

5、职工委托按月提取期间除一次性归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提取(含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银行部分贷款)按年提取情形外,不得再办理其他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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