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可以双方约定分割,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时,住房公积金首先由双方自行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判决住房公积金的分配。
住房公积金离婚分割的特殊性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于以下情形: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由于住房公积金非现金性和提出的限制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上述法定事由的出现,公积金所有权人是没有理由将住房公积金从其帐户中提出,也就是说资金无法变现,这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抗辩方拒绝分割住房公积金的一个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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