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丈夫结婚二十多年来,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现在孩子成年了,我决定与丈夫离婚。因涉及双方公积金和丈夫名下住房补贴分割问题,我们产生了分歧。我的意见是各人名下的公积金归各人所有,住房补贴各半所有;丈夫则认为住房补贴是他个人财产,应该归他所有。夫妻离婚,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究竟该怎样处理?
因为你没有具体说明住房补贴的来源等细节问题,所以,我作原则性答复,供你对照参考。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福利制度之一,是将原来的一次性福利分房改为现在由个人、集体、国家共同承担,逐月归集的住房公积金,这是一种福利转化形式。住房补贴同样是这样,发放目的是解决职工与其家庭成员的共同居住问题。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期间所得的或者应得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同样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和应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离婚时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的,则属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分清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取得的时间,是这笔钱款最终归属的关键。
法院在处理住房补贴与公积金时,一般先采取双方协商的办法,如协商不成就判决解决。判决采用以下方法:对于双方都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由此使双方所得资金额相当;对于只有一方有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于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满足一定条件,因此,法院往往判决当事人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承担给付义务。
你们的住房补贴也可按上述办法协商处理,不过在具体数额分配上,还可结合其他财产的分配比例、住房补贴来源、离婚后各自解决住房问题的困难程度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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