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移民法规定,凡是年满19岁以上的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且必须居住于加拿大的,均有资格担保其近亲移民加拿大。而且必须根据1997年5月1日所公布的一些规定来申请他的近亲移民加拿大。
加拿大亲属团聚类移民的规定如下:
一、资助人或共同资助人必须签署一份保证书,资助人保证照顾其亲人生活基本所需至少3年,并保证受资助的亲人在3年内不会支领社会福利金。
二、资助人及被资助人必须签署一份资助协议书,代表资助人与被资助人之间的一种协议。资助人承诺提供被资助亲人的基本所需10年,而受资助的亲人则承诺自己会尽自己所能供给自己与其一起移民到加拿大家属的基本生活所需。
三、资助人及共同资助人最低收入必须符合加各个地区的最低收入标准规定(根据地区人口,及家庭成员人数而定)。此收入必须是在签署资助保证前12个月内,在加的净收入。
如有违反以上基本规定而未履行担保义务,则该人没有资格再做任何资助,包括对其配偶及小孩的资助。对最低收入标准的规定不适用配偶及小孩。收入标准的界定,纳税单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明。每年准时纳税将会对成功移民加拿大起相当关键的作用。目前家庭团聚类申请,配偶需6个月时间,父母团聚则需8-10个月面谈。
加拿大家庭亲属类移民的基本资格:
1.加拿大的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已婚配偶。
2.加拿大的公民或永久居民的19岁以下,未婚的子女(包括收养子女),或19岁以上未婚的全日制学生子女(其生活来源完全依靠父母),或19岁以上的智力或身体有缺陷的子女、未独立子女。
3.19岁以上加拿大的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父母。
4.19岁以上加拿大的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5.加拿大的公民或永久居民的19岁以上无双亲的未婚亲属。这类亲属包含担保人的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姨甥姨甥女、孙子孙女。
6.加拿大的公民或永久居民收养的19岁以下未独立孤子女。未独立的孤子女指在19岁以前被收养的孩子。
7.加拿大的公民或永久居民的未婚夫(妻);未婚夫妻必须提出他们将在到达加拿大的90天内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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