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解决离婚后女方不愿迁户口的纠纷
离婚后女方不肯迁户口的处理办法如下:
1.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2.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二、女方离婚后迁移户口需要哪些资料
女方离婚后迁移户口需要以下资料:
1.落户申请;
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落户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派出所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本人与户主的关系证明;
5.离婚证原件、复印件。
派出所审查材料没问题后,带着材料去公安局办理,办理完成后带着准迁证、户口页、身份证去户籍所在地办理迁移证。之后带着准迁证、迁移证、落户申请、身份证落户即可。
三、离婚后孩子的户口跟谁
1.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孩子的户口就跟谁走;
2.如果小孩未满18周岁,需要父母代为办理户口的迁移;
3.如果孩子年满18周岁,可由他自己去办理户口的迁移;
4.年满18周岁,可单独立户,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派出所申请办理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n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n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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