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罪犯在服刑过程中所发生的身体伤害或疾病并不会触发任何形式上的赔偿责任。
然而,根据相关法例和规定,监狱有义务为其关押的囚犯设立专业化的医疗机构以及完善的生活、卫生设施,拟定并执行具体有效的健康管理规程和规章制度。
此外,服刑期内罪犯的医疗服务保障被纳入到监狱所在属地的整体卫生、防疫规划之中。而关于罪犯的医疗费用,也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笔费用由国家负责承担,通常通过国家财政向监狱工作管理部门进行专项拨款的方式予以实现。
《监狱法》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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