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描述了离婚的法定情形,包括:因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生理缺陷、草率结婚、缺乏了解而结婚、隐瞒精神病、欺骗、办理假结婚证、同居不满意、分居已满3年且无和好可能、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重婚、好逸恶劳、赌博等恶习、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下落不明满二年、虐待、遗弃或虐待对方亲属且经教育不改、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由于某些原因,例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存在生理缺陷,导致他们无法进行性行为,并且这种缺陷难以治愈。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夫 妻 感 情 破 裂 的 法 定 程 序 与 标 准
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案件中的常见情形之一。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而根据该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程序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实施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根据该法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调解无效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离婚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离婚登记。而对于调解和判决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应先进行财产评估。因此,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程序与标准在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应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以上是关于离婚案件中常见情形的结语,提醒夫妻双方在结婚前要充分了解对方,避免草率结婚,并在婚前了解对方是否存在禁止结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同时,夫妻双方应积极沟通,建立夫妻感情,避免因误解或婚前缺乏了解而导致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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