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素
时间:2023-06-18 16:42:18 2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一般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人员

主要包括四类人员:

①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如驾驶员。

②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列车长、调度员。

③是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

④是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警察。非交通运输人员指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以外的任何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违反了操作规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过失是行为人对危言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肇事者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而致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三、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制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司机酒后驾车、超速超载行车、强行超车、疲劳驾驶等。它表现主要分为以下四个不可分割、彼此联系、缺一不可的部分:

1、肇事人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它就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肇事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制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制度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肇事人在交通运输中如果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制度,它就是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也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就是国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的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法规、规定、还包括交通运输之管部门制定的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营运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如《交通道路安全法》

3、肇事人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在遭受损失的严重后果。这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肇事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制度,但是没有造成以上叙述法定严重后果的,就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4、肇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彼此联系的因果关系,如果违章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之这种系就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四、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肇事罪在客观上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造成了侵害,那么他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公共安全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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