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
2、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
3、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一、股东分红权实现的条件
从法律层次上说,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
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1.公司当年有利润;2.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3.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1.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2.公司在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3.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
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1-3条件外,还要:1.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结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2.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2现金分配方案或2/3红股分配方案以上表决权通过时方能实现。
二、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股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1、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如果有关股利分配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确认该等决议无效。例如公司股东会违反章程的规定超额提取公积金,而不分配股利或者很少分配股利时,公司小股东可申请法院对该决议予以撤销。
2、股东可以行使退股权。《公司法》第74条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也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果股东会通过了股利分配方案,但公司董事会拒不执行的,股东可以直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给付诉讼。因为一旦分配方案得以通过,便在股东和公司之间直接产生了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股东对此当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你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上述的法律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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