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期限有多长?
时间:2023-07-08 14:15:45 4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财产保全的期限根据保全的标的物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果保全的是银行存款的,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如果保全的是动产的,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果保全的是不动产的,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可知,申请人可以在保全期限到期前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有关诉前财产保全的具体范围和措施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如果对相关情况不清楚的,还需要向律师或者司法机关来进行咨询,必须保证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正确才可以具备法律效力,有关担保的具体情况也应当基于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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