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立遗嘱财产只给儿子,儿媳还能分财产吗?
时间:2023-05-06 22:22:35 1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日,46岁的赵女士订立遗嘱,她表示,儿子现在在国外上学,之所以那么早就立遗嘱,是担心现在年轻人婚姻变数大,不希望儿子未来如果离婚,自己给孩子的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

儿媳还能不能分财产?

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赵女士在赵女士立完遗嘱后,那么她自己名下的财产在她去世后,就只归他的儿子一人所有,因为这属于遗产继承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所以她的儿媳妇是无权要求分割的。

有效的遗嘱要符合什么条件?

有效的遗嘱的条件如下:

1、遗嘱人须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6、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对于欠缺形式要件的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若遗嘱形式有所欠缺,但是是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能够证实确实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有效遗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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