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沙堰法庭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11月19日,依法判决被告赵某偿还原告孙某借款30000元,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均系新野县施庵镇小营村人。赵某借款后一直未偿还,孙某多次索要未果。2015年4月9日午饭后,孙某与朋友携欠条一起到赵某家中索要欠款,赵某称自己有眼疾,让其女帮忙念一念欠条上的内容,在其女念欠条的过程中,赵某将欠条一把夺过并撕碎,孙某未能及时制止,无奈收好捡回的欠条碎片,于是孙某将赵某告上法庭,并将欠条碎片拼接后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经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赵某一直辩称原告所持欠条系伪造,但无相反证据予以证实,且其撕毁欠条的行为,在客观上亦证实原告所持欠条并未伪造的事实,对于被告的辩解理由法院未予采纳。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欠款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遂判决被告赵某返还原告孙某借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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