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生效合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时间:2023-10-29 08:45:34 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未生效合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未生效合同一般没有违约行为。违约责任是合同成立生效后,一方因违约所需承担的责任;而合同未生效,当事人如果在缔约过程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违约的赔偿原则

违约的赔偿需要遵循如下原则:

1.可预见原则

违约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是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原则

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应当积极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债权人违反减损义务的,不得就因违反减损义务而扩大的损失请求债务人赔偿。

3.过错相抵原则

受损害的一方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在计算损失赔偿额时应当相应减少。

4.损益相抵原则

如果守约方因导致损失发生的同一违法行为而获得利益的,应当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

5.免除原则

如果违约方是因为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赔偿责任。

三、合同生效后可以撤销吗

合同生效后符合法定撤销事由的可以撤销。可撤销法定事由有:

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签订了合同;

2.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

3.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

4.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

5.法定其他情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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