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收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有可能是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以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有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
而在诉讼中大多数由当事人本人或者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会支持,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
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也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所以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也没有什么不妥的。
彩礼返还范围要根据彩礼实际使用情况,需要考虑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的返还。
在实际生活中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化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你在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所以法官在处理上会灵活把握,真正体现公平原则。
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同居共同生活的,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一、不应当予以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
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
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
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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