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关键的是合理确定区分标准。关于这个问题,刑法学界存在着以下不同意见:1.着手说。认为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一开始着手实施劫持行为,无论该行为持续时间长短,无论把航空器劫持到哪里,均构成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罪犯已将犯罪工具带入航空器内,在准备开始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就被抓获,因而未能实施劫持行为的,才构成该罪的未遂。2.目的说。认为犯罪人劫持航空器的目的一般是要外逃,因此,行为人在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把航空器劫持到了他指定的地点,劫机外逃取得了成功,才算该罪的既遂;如果未能使航空器劫持到预定的降落地,就是该罪的未遂。3.离境说。认为行为人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被劫持的航空器飞出了本国的领域以外,即飞出了国境线的,构成该罪的犯罪既遂;否则就是未遂。4.控制说。认为行为人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已经实际控制了该航空器的,为该罪的既遂,未能控制该航空器的,为未遂。对于劫持航空器罪既遂的认定,是需要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办理的,特别是对于相关违法事实的办理,应当基于实际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司法机关来进行界定。
什么是劫持航空器罪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知道,劫持航空器罪,指的是行为人适用暴力方法、胁迫方法或者其他方法来对航空器进行劫持的行为。这个罪名侵犯的客体有两个,也就是复杂客体——第一个是危害了旅客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第二个是破坏了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这个罪名的客观方面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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