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虽未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后果,但犯罪手段恶劣,造成特别严重的政治影响或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等等,如以暴力或暴力威胁拒捕的;在航空器处于危险的状况下,仍强迫飞行、拒绝迫降的;降落于非预定的降落地,羁留航空器上的人员,以待回赎或让其做违反其意志的服务,使航空器改变飞行计划的;意图毁弃或损坏航空器或其所装载的设备而使用炸药或纵火器具,并引起爆炸或火灾的等等。
劫持航空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劫持航空器罪的立案标准:依据我国《刑法》对劫持航空器罪的相关规定,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后果,即构成本罪,应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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