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如何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
时间:2023-05-09 11:14:33 4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纳税人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哪些手续?

根据《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豫国税发〔2005〕267号]文件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对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

3、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4、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

(二)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三)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商贸零售企业,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一般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或终止增值税应税行为的。

贵单位如果符合以上要求,可以按照文件第三十三条“在办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RD003),在表中简要写明取消理由,签署意见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下达《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RD004),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缴销税控两卡,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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