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立即解除拘留,释放相关人员,但是并没有规定通知其家属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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