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规定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本法规自2011年9月1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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