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形式:
1、第三人提供担保,债务不能履行的,由担保人承担责任;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房屋、车辆、股票、债券,设定抵押或者质押。债务不能履行的,优先出售、拍卖抵押物或者质押物;
3、留置债务人动产迫使其履行相应债务,期满未履行的,债权人以变卖、拍卖动产的价格优先受偿;
4、争取债务人支付定金,如违约将丧失定金。
反担保要满足的要件: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才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4、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登记或者转让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者转让占有手续。
一、担保的方式有什么?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上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上的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5)留置
留置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上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浴。
二、抵押权和质押权如何解释
抵押权和质押权的解释分别如下: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让财产的占有,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规定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并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规定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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