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可以自主决定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购买药品,也可以凭处方到指定的零售药店购买药品。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不选择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保定点医院)在养老机构中开设家庭病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标题:上海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保定点医院)在养老机构中开设家庭病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年7月7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7日
终止日期:
类别:
颁布单位: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内容: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保定点医院)在养老机构中开设家庭病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医保办、区县民政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保定点医院)、养老机构:
为了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42号)的精神,根据《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养老机构中开设家庭病床工作的通知》(沪医保〔2005〕154号),现对进一步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保定点医院)在养老机构中开设家庭病床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重申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在本辖区内养老机构中开设家庭病床的工作,为符合条件的住养老人建立家庭病床,其符合规定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结算。
2.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辖区内养老机构应就建立家庭病床的有关事项签订服务协议,建立长期、稳定的医疗服务关系,以保证养老机构内符合开设家庭病床条件的住养老人得到基本医疗服务。
3.各区县医保办应与各区县民政局加强协调,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养老机构中建立家庭病床的具体工作,并请于七月底将服务协议签订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医保局、市民政局。
希望各区县医保办加强对本辖区内家庭病床的管理;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在养老机构中开设家庭病床的工作,认真执行家庭病床和医保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时积极为养老机构中的住养老人提供优质、价廉、方便的医疗服务。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七月七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帐目清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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