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照顾父母类单程赴港澳定居
监督电话:0794-8224333-2077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办事地点:市公安局
联系方式:0794-8224333-2022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办理条件:申请人为我市常住户籍人员,年满18周岁且不满60周岁,父母双方或一方定居港澳,且父母双方均需年满60周岁,身边确无子女照顾。
办事流程: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出入境办证大厅申请。
二、公示审批结果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审核单程申请。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申请的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张榜公布。申请人对所公布名单有异议的,须及时向市局或省厅出入境管理处反映。
三、证件领取
省厅拟安排放行名单公布15天后无异议的,申请人凭出入境管理部门下发的定居通知书、注销户口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后,持市局出入境管理处介绍信到省厅办证大厅领取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证件。申请人领取定居证的同时,须缴回持有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因私护照。
申报材料:(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属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加具单位意见或提交审查批件,其他人员由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申请人白色底光学光面正面半身彩照(规格为48mmX33mm)两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二)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提交在港澳父母的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2-4页)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提交由港澳民政事务署出具的父母年龄及在港确无子女的证明;
(五)提交父母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或结婚公证书,交验原件;
(六)提交本人出生证或出生公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无法提供原始出生证明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资料;确实无法提供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的,可采用DNA检测。
(七)提交申请人原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或管理区出具的证明,证明要经当地派出所加意见并盖公章,内容包括:
1、父母何时、何地结婚以及结婚时的基本情况;
2、父母育有多少子女以及所有子女现居何处;
(八)提交申请人所有兄弟姐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件),提交申请人兄弟姐妹共同签订的协议书,商定由申请人一人前往港澳定居照顾父母,其他人放弃权利,所有兄弟姐妹签名、打指模;
(九)如父母一方病故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
(十)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B5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提交的申请材料。
收费标准: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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