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前往港澳通行证
赴港澳定居,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
办理前往港澳定居人员须履行以下手续,加盖公章,并由人事部门签名。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由监护人出具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本人携带全部原件和A4规格的复印件,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交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贴近期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证件照1张;与定居相应的证明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二、夫妻团聚
夫妻一方为港澳居民,另一方为北京市居民,赴港澳团聚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淡蓝色或白色背景)的《北京市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4)结婚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如夫妻一方或双方不是初婚,还需交验离婚证明或死亡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夫妻团聚类可申请偕行未满18周岁的子女,子女除需在父母申请表“携行儿童”一栏填写外,还需每人另填写一张《北京市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并提交出生证明。携行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的需提供我处指定的医院或相关机构进行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属父母离异的,需提供其由即将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的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6)、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照顾在港澳无依靠父母
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前往照顾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淡蓝色或白色背景)的《北京市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4)港澳关系人身边无子女的公证证明,此公证是由中国司法部授权的港澳律师所作,公证左下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字样的蓝章。如有子女在国外定居的,还需提交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如外文需到指定公司翻译);
(5)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或由内地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6)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四、无依靠老人投靠在港澳子女
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淡蓝色或白色背景)的《北京市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4)内地无子女的证明(由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如有在国外定居需提供居住国的定居证明(如外文由指定公司翻译),已故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5)亲属关系证明(由单位人事部门或内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五、未成年子女投靠在港澳父母
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淡蓝色或白色背景)的《北京市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办理;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4)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或经内地公证机关公证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供其由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申请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5)父母结婚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如父母离异,需出具离异时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6)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六、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内地所生子女赴港澳定居
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出生时一方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居民父母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淡蓝色或白色背景)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以上)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4)父母一方为北京居民的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或经内地公证机关公证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属于非婚生子女的需提供我处指定的医院或相关机构进行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6)父母结婚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属父母离异的需提供其由即将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的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7)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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